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局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水政法〔2017〕112号)、《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177号)及《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水务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硚口区水务局成立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江世红任组长,副局长杨柳、江志涛、刘晓洪任副组长,防汛与堤防管理科、排水与水资源管理科、水政监察大队、堤防管理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水政监察大队,承担本次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开展检查
1、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采砂管理和水利工程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防汛与堤防管理科)
2、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排水与水资源管理科)
3、开展涉湖建设项目、违法填湖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责任单位:水政监察大队)
4、开展河道清障、采砂船非法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排查。(责任单位:堤防管理所)
(二)严肃查办水事违法案件
各单位将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现场排查及今年汛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报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长江委、省水利厅通报的涉及硚口区的重大违法案件,将依法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的整改,按照河湖长制的要求,实行河湖长挂牌督办。(责任单位:水政监察大队)
(三)严厉打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强化采砂执法监管,建立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水政监察大队)
(四)建立和完善河湖监管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河湖监管与水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做到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运用遥感、即时通信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河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推进相邻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联合执法机制,深化执法合作,共同抓好河湖保护工作。(责任单位:防汛与堤防管理科、水政监察大队)
三、时间安排
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分为五个阶段,从5月份开始,至11月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5日前)
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于5月12日前报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责任人名单,5月底上报实施方案。
(二)自查阶段(5月15日至7月底)
结合今年的汛前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河湖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现场排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所有检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按水利部文件附表1填报。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项目(活动),要建立执法台帐,按水利部文件附表2填报。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及典型水事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按水利部文件附表3、4、5填报。该类报表全部通过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
(三)督办阶段(7月至8月)
局属各科室、队所根据各自职责同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河湖执法检查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分项督查。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市河湖执法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水政监察大队做好迎检工作),局水资源处负责对各区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排水与水资源管理科做好迎检工作),局河道堤防和采砂处负责对各区河道与采砂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防汛与堤防管理科及堤防管理所做好迎检工作),市湖泊局(水务执法总队)负责对各区湖泊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水政监察大队做好迎检工作)。
(四)重点问题集中督办阶段(9月至11月)
对于河湖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水务局,并接受市水务局和省水利厅检查。
(五)总结阶段(11月)
对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2017年11月5日前上报市水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是贯彻落实河长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水利部已将此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实施情况纳入2017年河长制专项督导检查的内容之一。局属各科室、队所要高度重视,科、队、所长要亲自部署,牵头负责,主动过问,亲身参加,务求实效。
(二)全面巡查,严格执法
对所辖范围的河湖进行全面巡查,确保不留死角。对检查出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对历年未办结及未整改到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以此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尽早办结,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充分开展执法普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放大执法效果,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及时发现执法中的亮点和总结执法中的做法上报市水务局。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通过此次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执法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