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字号:|
2019-10-22    FW.5VV.CN范文网
保密工作制度
2016-08-30 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执行《保密法》,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事,是每个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神圣职责、光荣义务,必须做到严守国家的秘密。

第三条 学院全体干部、教职员工、学生和家属,必须遵守本规定。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及接触秘密人员,必须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的保密工作,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凡属学院保密工作部署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均由学院保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副主任主持,具体保密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要有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学院各级保密组织,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天然气总公司、大庆市委、大庆石油管理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批示。

2.负责向上级保密委员会和同级党委汇报保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

3.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保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它保密法规、制度的实施。

5.认真做好定密、降密、解密工作。

6.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教育计划,编写保密宣传教育材料,组织、指导保密宣传教育。

7.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8.认真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泄露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9.承办上级保密部门交办事宜。

第四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凡属国家秘密和油田、学院尚未公开和不准公开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大庆市委、市政府及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局党委的各种文件、资料、刊物、电报等。

2.党政会议决定的事项,尚未公开和不准公开的问题及内容。

3.党政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干部任免、调动、后备干部的调整、考核材料等。

4.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记录。

5.党员管理、党委方面的秘密事宜。

6.来信来访案件的秘密事项及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

7.干部档案、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及科技档案等。

8.学生考试尚未进行的试题和答案。

9.有关油田地质勘探、储量、面积、开发规划及院内其它方面的保密事项。

10.保卫部门未破获的案件、工作计划、各种统计数字等。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全院干部、教职工、学生和家属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的机密,绝对不记;

5.不在非机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个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文件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接触党和国家秘密较多,在保障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方面负有大的责任,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1.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2.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对阅办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做到人走门锁,不积压,不横传,阅办完后及时退还文书,不准私自留存。

3.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不准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4.文件原则上不准带出办公室,应在办公室阅读。因公外出需携带文件时,要履行相关的借阅手续,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5.个人收到的公务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等),应全部交党政办公室登记,个人不准留存,如工作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6.社交活动中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应经组织批准,并做到密件不离身,严格保管。

7.不准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8.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应对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进行清理,移交给文秘部门,不准个人私自保存、销毁或带走。

9.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10.领导干部要接受所在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对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对党的各级秘密文件处理、利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有关保密的规定。

1.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阅文范围组织领导传阅,要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误传、漏传和延误。

2.要坚持每季度对收进和发出的文件进行清理和清退,并将清理和清退情况向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党的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自行翻印和复印。

4.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制度。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摘录和引用,不准擅自给他人传看或向外传播,不准私自拆阅他人经管的文件及信件。

5.机关党政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准散放在办公桌上或不加锁的抽屉里。

6.不准在办公室拍照,不准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机要室。

7.严格执行文件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度。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完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

8.严格执行文件销毁制度,销毁文件必须登记,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二人监销,严防泄密。

9.文书、档案、组织、人事、科技等机要岗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自己经管的文件资料交待清楚。

10.凡有涉及秘密情况的草稿要及时销毁,不准乱扔。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院内各单位必须遵章实施,并经常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使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