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保密制度_信访工作保密制度规定
做好信访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是保证检举、控告人不受打击报复和享有的权利。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访工作保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篇1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篇2
1、从事纪检、监察的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在工作中不得泄露知悉的检举或控告材料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披露检举、控告各类集体或个人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材料内容。
4、不得泄露尚未公布或正在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涉密事项。
5、不得泄露正在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具体案情。
6、不得泄露检举、揭发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事项。
7、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和来信、来电、来访形成的记录、材料存放在无保密措施的设施内。
8、不得泄露上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交办的正在查处的案件详情及有关涉密事项。
9、不得泄露尚未公布或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具体案情。
10、对泄露纪检、监察、信访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被动且具有明显危害后果的要及时查清事实,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篇3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做好信访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是保证检举、控告人不受打击报复和享有的权利,特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有关情况的内容及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检举人、控告人。
二、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对署名件一般不要原件下转。
三、对匿名检举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和进行文检,不准擅自追查写信人。因查处案件的需要必须进行文检时,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由有关机关批准。
四、检举、控告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若需作为证据向有关人员出示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接受检举,控告和向检举,控告人检查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应有专门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六、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和其他场合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在奖励和表彰检举、控告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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