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6年,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是: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隐患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单位的经营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1.继续推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我市4家批发企业已有2家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另2家也要积极创建。通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及告知书的。进一步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要求,做好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人员和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
3.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对信息系统内批发企业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查询与管理,并在日常检查中进行抽查核实。
4.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严防先天性安全隐患。继续推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改进仓储设施,提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管等环节的安全责任,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严格日常监管执法。
5.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主体责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推进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履职,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6.抓好监督执法计划的落实,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流向登记等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收缴销毁;对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依法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以及多次发现同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
7.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和考评。适时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指导乡镇(街道、园区)正确理解和把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上的突出问题,督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
8.抓住批发公司这个源头,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非治违。批发公司必须从正规的厂家进货,与零售网点签订购销合同,严禁向无证网点送货。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坚决打击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杜绝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查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等违法违规行为。
9.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许可关。各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要严把许可初审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上报,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控制数量。对存在“两关闭”、“三严禁”的零售网点坚决取缔,不得换发证。严格遵守安监总局令第65号要求,确保门店之间的安全距离,确保不形成连片经营。按照省局出台的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指导意见,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事前问责机制,切实做到“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10.开展零售网点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形式的零售点,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关闭。严厉打击无证销售,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和制止零售网点超量储存、异地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非标产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网点要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1.建立完善“打非”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跨区域跨部门“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交运、供销联社等烟花爆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产品质量、包装标识及运输等相关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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