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档案保密制度_大学档案保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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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FW.5VV.CN范文网

  为保守学校档案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应制定规范的大学档案保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大学档案保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学档案保密制度_大学档案保密制度办法

  大学档案保密制度篇1

  为了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人员必须按规定在案卷上标明密级。密级分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四级。非密级的案卷,在密级栏上标明一般,以示区别。

  2.严格执行《江南大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凡需查阅密级档案,必须按有关借阅办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3.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者;损毁、丢失学校档案者;违反规定泄密档案内容、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应按《档案法》、《保密法》有关条款处罚。

  4.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出档案馆,不得随意复印、摘抄档案。档案人员更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具有内部和保密性的档案内容。

  5.严格执行《江南大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和工作室。

  6.经鉴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按《江南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不准随意销毁档案。

  7.节假日要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检查,并及时催还借出的档案材料。未上架入库的档案材料须放入箱柜内。

  大学档案保密制度篇2

  第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大学园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借、查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条 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四条 档案人员不准向外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和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不得复制、摘抄、翻拍档案内容,更不得将档案窃为私有或转送他人。

  第五条 如发现有档案遗失或泄密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立即追查,严肃处理责任者。

  第六条 档案库房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

  第七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第八条 本制度由营口理工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营口理工学院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大学档案保密制度篇3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严格执行档案借、查阅制度,属于保密档案或涉及个人档案,须经案卷形成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谈论涉及档案内容,同时未经许可不得摘录、转抄、复印档案,未经批准不得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传递档案内容。

  四、凡因工作需要摘抄涉密档案内容者,必须记录在保密工作手册上,并经档案馆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五、查阅者必须自觉遵守保密守则的规定,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档案被盗或失密,立即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经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

  大学档案保密制度篇4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忠于职守,增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有关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传播档案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管理和利用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

  四、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时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情况;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五、接待查档和归档人员,一般应在工作室或办公室。库房重地,未经同意,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六、在档案提供利用服务中,如需复印档案原件,必须由提供档案的工作人员复印。

  七、查阅、摘抄、复制有密级的档案,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好摘抄记录和复制件。查阅、使用时要严格控制范围,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传阅。使用完后,摘抄记录和复制件须交回档案馆(校史馆)销毁。

  八、档案材料利用或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入柜,不得随便堆放。

  九、档案的密级由归档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确定,档案馆(校史馆)进行复核。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保密法》和有关法规办理。

  十、销毁档案材料,需经过鉴定、登记造册,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两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销。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档案材料。

  十一、保管档案专职人员出境,应经批准机关审查,且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境。

  十二、单位和档案馆(校史馆)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档案利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坏、丢失等,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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