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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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FW.5VV.CN范文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心各科室、各窗口负责人对科室、窗口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加强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中心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坚决同一切泄密、窃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 中心秘密指一切关系到国家和中心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中心的秘密范围包括:

(一)中心收发的各类涉密文件、资料;

(二)中心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等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中心尚未付诸实施的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决策等;

(四)中心内部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五)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单位或个人的保密性业务、文件资料等;

(六)中心相关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财务资料;

(七)中心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八)其他经中心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职责

第七条 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懂法守法的模范。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条 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需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第十条 严禁外出携带、邮寄和出售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保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十二条 不将涉密文件和资料堆放在办公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第十四条 起草、办理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纸张,不准随便乱扔,应投入碎纸机进行销毁,重要的要当即销毁。

第四章会议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的保密程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定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不准擅自以任何方式记录或泄露会议的保密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翻印、复制涉密文件,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议涉密文件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得代转,不得擅自扩大分发范围。

第十九条 会后应收回的文件,必须及时、全部收回,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文件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工作,并定期整理、立卷、归档。文件及内部材料不得流入废品收购站。

第二十一条 密级文件必须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第二十二条 呈送领导批阅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应退还办公室,领导之间不横向传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二十四条 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 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第二十六条 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及时间。

第二十七条 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复制上级文件及密级材料,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复制密级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文印人员要负责所承办文件、材料及磁盘等存贮介质的登记、保管、保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份数打印、复印文件、材料,并妥善处理好校样、残页、蜡纸。

第六章涉密和非涉密电子办公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和非涉密电子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电子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各窗口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各处室、各窗口接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十三条 加强电子办公设备使用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擅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标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制文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三十五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以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十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电子办公设备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各科室、各窗口发现违反保密规定使用造成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各科室、各窗口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中心办公室报告,事后由中心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区委区政府。

第七章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四十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工作由使用存储介质的相关处室、窗口负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八章网络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各窗口要指派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工作,为中心门户网站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凡上网发布的信息,需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上传。

第四十五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网站信息的组织、制作、维护与管理,招投标交易科负责招投标中心网站信息的组织、制作、维护与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在网站发布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站上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涉及本单位秘密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章保密监督和违纪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心定期组织保密工作检查,确保保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于保密管理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保密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责令整改。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中心报告,以便立即组织查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心保密制度,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和相应处分;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并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保密机关的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丽水市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201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