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沧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消息
7月11日,从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获悉,截至6月份,全市住房缴存总人数达到45.16万人;上半年缴存21.5亿元,累计缴存总额295.27亿元,缴存余额达到139.33亿元;上半年实现增值收益9500万元,累计上缴财政增值收益11.82亿元。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服务刚需家庭。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为满足刚需家庭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加快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取消贷款放款轮候制。贷款申请批准时间最长为5个工作日。批准的贷款申请待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放款。这一调整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有助于消除一些开发商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现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单方缴存职工可贷款能力。贷款申请人配偶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入其家庭收入,综合考虑其家庭还贷能力。这一调整,把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能提高低收入职工家庭的贷款额度。举例:职工张某,月工资收入3000元,缴存比例为10%,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20年,只算张某1人收入,最高能贷26万元,如果配偶收入按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计入还贷能力,则最高能贷到40万元。
三是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最高贷款额度。这部分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提高到60万元。这一调整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自愿缴存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有利于调动这部分人缴存积极性,加大对新市民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资金支持力度。三项政策的调整,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好的住房公积金支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