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_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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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FW.5VV.CN范文网

  为切实做好涉外的保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_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篇1

  一、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三、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四、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五、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七、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篇2

  一 总则

  1.为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校职工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二 组织管理

  3.保密提醒

  (1)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应当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DUT-BM-94)。最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所有资料转交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

  (2)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提醒一次;

  (3)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提前通知保密工作办公室,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DUT-BM-94),保密工作办公室提醒其遵守保密守则,并记录在案。

  4.接待来访、参观

  (1)涉密课题组和部门,一般不接待来访、参观,确有需要时,填写《涉密部门涉外活动登记表》(DUT-BM-98),确定访问或参观的范围,规定参观路线,由专门工作人员陪同;

  (2)参观过程要控制人员,禁止拍照、录像等;

  (3)各课题组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并对失、泄密事件的后果负责;

  (4)来校采访的记者,须持正式记者证。采访有关涉密科学技术研究的内容应事先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新闻中心商定,报道内容须经保密审查,不得泄密。

  5.交流、合作

  (1)科学技术研究的内部刊物、书籍和秘密资料、样品、图纸等,不得擅自提供给外国人和带出国外,必须提供和带出国外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2)涉密部门原则不接受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和外国专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受时,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书,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证不接触秘密事项;

  (3)涉密部门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须明确保密事项,需对外提供资料时,应填写《对外提供资料审批表》(DUT-BM-84),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同意后,再经保密工作办公室核准,方可对外提供。原则上禁止对外提供涉密资料,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6.对外宣传

  (1)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录像、展览(包括《大连理工大学校报》、墙报、喜报)等宣传工具报道涉密的内容;

  (2)涉密部门发表论文、宣传文章、发布主页新闻、参加展览等都要填写相应的审批单,经过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新闻中心审批,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7.出访

  (1)出访人员严禁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物品出境。确有特殊需要必须携带有密级的报告、资料、物品出境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在境外期间要严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在通信或社交场合涉及或谈及保密内容,在向国内请示汇报时也要注意保密;

  (3)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核心涉密人员须报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审批;重要涉密人员须报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审批,一般涉密人员须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DUT-BM-66),经过审批同意后,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国承诺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8.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三 附则

  9.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篇3

  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必须按照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在涉外活动中均须严格保守秘密。凡属保密的统计、测绘资料,珍贵的品种资源,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重大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试验项目的关键技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医药秘方,不准公开的灾情、疫情,对外贸易的成交意向、换汇成本、价格调整方案、库存情况、货源,未公开的重要文物、内部书刊及影印外文书刊,保密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对外(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泄露和提供。

  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数字等,均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开的口径对外表态。

  二、保守非公开渠道的秘密。凡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国外资料、设备、菌种、样品等,均不得对外泄露。“禁运”设备的维修、零配件及有关资料的供应,应由原签约单位统一对外交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对第三者保密的引进项目,要信守协议。

  三、接待外国人(以及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参观访问,须经外事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或同意。接待单位要编写对外介绍材料,明确划定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凡不允许外国人参观的保密项目或部位,应加回避、转移或覆盖。严禁在办公室接待国外宾客。

  不对外开放的旅馆、招待所,未经市外办、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留宿外国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引入不对外开放的地区、单位和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遇有外国人(包括有陪同人员者)自行闯入者,应进行劝止,请其立即离去,并将情况通知公安、外事部门或军事部门。

  五、认真执行外国人拍照的有关规定。一般凡允许外国人参观的地方,允许其拍照。对不允许拍照的项目和部位,应事先向外国人说明,并设置“请勿照相”的中外文标志。

  不准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对经批准进入非开放地区的外国人,要预先通知他们不得拍照或绘图。分布在非军事禁区的军事设施、军用码头、军工生产和科研单位,一律不准拍照。

  外国人到军事禁区附近拍摄影片,应由主管部门征得天津警备区同意后报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计划外的拍摄内容,必须从严掌握。

  六、一般不要在有外国人住宿的饭店、宾馆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

  必需时,应在住宿安排、会场控制、文件保管、扩音通讯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对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七、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包括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出国或参加外事接待活动。如工作确需携带,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出国必需的一般性业务材料要随身携带,不得失控;经批准携带的秘密文件,应使用保密箱,指定专人保管或办理临时信托手续,到达目的地后,委托我驻外机构代为保存。

  八、同国外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和交换、提供学术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凡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讲学、进修人员携带或邮寄出国的资料、论文、讲稿,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必须经派出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科研机构或研究人员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

  九、出国人员在国外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谈论内部秘密。在与外方交谈中,不得暴露自己和其他人员不宜公开的身份与任务。

  十、在对外国通讯中要严守秘密。国内与驻外(包括港澳)机构或我驻外机构之间的秘密函件往来,均应通过内部交通传递,不得经国外邮局寄送或托交外国人转递。严禁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驻外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准在明码电报和民间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在有外国人使用电话的部位,不得安装保密电话。使用电报应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

  十一、严防外国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我国公民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或征集带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外国人提供这种条件。发现此类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将情况通知外事或公安部门。

  十二、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的单位,要制订保密制度和措施。凡未公开的事项,均不得向他们透露;需要他们知道的我内部事宜,应按规定统一传达。

  外国学生借阅图书,一般限于公开目录所列书目;对与其研究课题有直接关系的未公开发行的非保密书刊,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予借阅;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提供。

  外国学生在校外的短期实习或考察,要安排在开放地区和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凡涉及教学计划以外的事项,均须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审定。必须到保密单位进行实习时,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三、在中外(包括与港澳)合作项目或合营企业中,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我方内部保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我方人员看文件、听报告的办法作出规定。不得让外方人员参加我方召开的政治性会议,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我内部秘密。

  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过批准可以有控制地提供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保密资料,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允许他们订阅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本市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报刊。

  十四、我出国人员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向国外专家、顾问提供工作必需的秘密文件、资料,审批权限为: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秘密级由主管区县局审批;机密级由主管部委审批;涉及核心秘密的,经主管部委审核后,报请市主管领导同志签批。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事项,报请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军事秘密的,须报请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

  十五、新闻单位发表涉外稿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本市重要涉外活动的报道,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十六、所有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向一切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十七、涉外保密工作十分复杂,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订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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