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保密制度_局机关保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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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FW.5VV.CN范文网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局机关失密、泄密和被窃密事件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局机关保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局机关保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局机关保密制度_局机关保密制度条例

  局机关保密制度篇1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设立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贯彻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和实施机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日常保密工作由人秘股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股室、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协助查处失泄密事件和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人秘股配备一名兼职保密人员,其主要职责:负责机要文件和保密管理工作,完成县国家保密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业务保密工作执行国家保密局、交通运输部《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密级划分是按照保密性质、作用和失密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密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根据“谁产生国家秘密内容文件、资料,谁负责拟定密级的原则”,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对产生的含密级的文件、资料都要确定密级。定密只限本股室、各下属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要按照有关部门保密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涉密载体又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密件”。涉密载体的制作、分发必须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起草密件的草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中间品,以及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变卖。

  (二)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涉密信息,应当在本局涉密计算机或省国家保密局定点单位进行。

  (三)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多制、私留涉密载体。

  (四)涉密载体分发,必须严格按制作单位限定的范围分发,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并认真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五)涉密载体或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传递,应当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或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绝密级涉密载体传递应专人专车护送,传递中不能办理其它事项和进入无关场所。

  (六)涉密载体接收,应当按保密规定履行查验、登记、签收手续。

  (七)局人秘股负责审定涉密载体的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

  (八)阅读、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进行,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使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九)涉密载体阅读、使用过程中要随时跟踪,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清退,不得自行横传,不得复制、摘录、摘抄。

  第八条 涉密载体的复制、携带遵守以下规定:

  (一)复制涉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复制本局制作涉密载体,应当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复制非本局制作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作机关、单位批准。

  (二)涉密载体复制只能在指定的涉密复印机上进行。绝密级涉密载体严禁复制。

  (三)禁止携带涉密载体进出公共场所,禁止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涉密载体的保存、阅读、清退、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文件保密柜内保存。

  (二) 各股室,各下属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移交局档案室统一立卷保管。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载体,由局人秘股统一立卷保管,需要局档案室或有关股室保管的,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局人秘股按上级机关规定,定期清退一次涉密载体。清退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四)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在退休或工作调动前,必须清退所保管的全部涉密载体,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涉密载体须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销毁,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应销毁的涉密载体(含内部文件、资料、刊物)须送交人秘股集中保管,由局人秘股邀请县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监督销毁。涉密载体销毁时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在销毁密件登记本上签字。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搬迁,必须经上级保密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必须选择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来承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购置,必须使用通过测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经安全保密测评合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交换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传递国家涉密信息,国家涉密信息只能在保密专网和保密通信设备上传递;严禁用普通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复印密件,确需复印的密件,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在指定的专用机上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密码电报、绝密件严禁复印;严禁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QQ等网络工具谈论或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严禁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与互联网、普通电话相连接。严禁在党政机关专用通信网端口接入其他任何通信设备。

  第十四条 召开涉密会议,要制定保密方案,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要让与会者明了保密事项;会议分发的密件,一般会后要如数收回,需要分发到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涉密会场禁止使用无线话筒、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会议结束时,会议主办单位要对会场、会议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丢失密件。

  第十五条 凡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抄录、有关涉密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的资料数据需经局长批准)同意后,才能抄录、查阅,并要求他们承担保密义务;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国家涉密信息及本局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传媒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规定;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传媒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 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严格进行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科学界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每个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工作基本守则:

  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看;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事项;

  不在无保密措施的地点存放涉密载体;不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涉密载体;不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递涉密事项;不得擅自留存、复制涉密载体;

  不在公共场合、私人通信、亲友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

  第十九条 局人秘股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股室(所、处、队)保密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或重点检查,检查内容: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有关保密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检查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领导、认真查找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和评选先进单位及个人,保密工作应当列为一个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人秘股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