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秘密文件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了秘密文件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一、保密文件范围
上级机关下发本办的机要文件,并在文件眉首左上角含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均属于保密范围。
二、办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守则》的“十不准”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10、压滤机滤布厂家 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严格文书登记、保管和借阅手续
1、文件随时登记、办理,不积压或漏办。
2、机要文书由秘书处亲自签收并办理,其他人不得拆阅。
3、文件传阅时要坚持送达,不得随意横传给他人。
4、未经办领导或秘书处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或私自复印。
5、秘书处要做好文件的催办、清点工作,并坚持借阅手续。
6、公文办完后,机要员要按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点,分门别类地存入文件筐内,归类保管。
7、文件资料的清退,除按上级指定的范围清退上缴外,其它文件、资料也应清理登记清楚,并由秘书处机要员统一处理,办公室或个人不得自行销毁。
四、严格送交档案室
本办工作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表册、音像制品正、副本应及时交给管理办档案室整理、立卷、归档、保存,不得私自存放和擅自销毁,违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严格清退工作
秘书处机要员负责收发文件、资料及其清退的全部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时,经请示领导,指定专人兼管,不得随意找人顶替。
六、本制度从二○○x年八月起执行。
秘密文件,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和绝密文件有什么区别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
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
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
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
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
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
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
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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