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我校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保卫处、网络与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设在党政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及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其规定,组织制定我校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督促保密法规的实施,研究制定保密工作计划,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部署保密工作。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干部职工的保密法制教育,组织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查处和督促查处失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五)负责部门业务活动中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严格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搞好定密工作。
(六)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和党委反映、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五条 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和经常接触、产生、处理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的定义和等级:
(一)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二)根据实际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涉密人员划分为核心(即绝密级)、重要(即机密级)、一般(即秘密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 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我校将下列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界定为涉密人员:
(一)在工作中经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科研项目及生产管理任务中,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四)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二级学院兼职保密员,各职能部门接触到国家秘密事项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如有境外亲友关系,其亲友关系清楚;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劣迹;
(四)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
(五)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六)不同涉密岗位或承担不同涉密任务的涉密人员还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八条 涉密人员上岗必须“先审查后上岗”,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由所在单位和校保密办负责进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二)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十条 涉密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计算机公用网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章 涉密文件管理
第十一条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在指定场所阅览,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保密员要及时做好涉密文件阅览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报道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学校对宣传报道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凡涉及国家和学校(院系)重大事项内容的宣传报道、信息公开均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保密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六章 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二十一条 涉密会议场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涉密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密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参加涉密会议人员非经会议主办单位同意不得录音、摄像和拍照。会场应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等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涉密会议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确需召开的,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会前对会场环境及会场设施包括扩音、录音、摄像等设备进行防窃密、泄密检测,严禁使用无线话筒。
第二十四条 涉密会议开始前,应向与会人员告知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需要公开宣传报道的会议内容,应事先研究并对新闻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负责对发布的新闻稿件、录音、录像等资料须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对文件的使用、发放、保管和传达、阅读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必须由专人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场。对需收回的密件在会议结束时要及时认真清理收回,除必须归档外的,其余密件应按规定及时清点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重大活动和接待中央、国家级领导的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先制定严密的保密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接待方案要在符合保密环境和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三)严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非保密设施传输报告重大活动的时间、地点、行动路线和具体要求。
(四)有关人员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重大涉密活动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举办重大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指导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泄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
第二十八条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二十九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所有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发现,要按一事一报的规定,立即向校保密办如实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损失。
(二)泄密事件报告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4.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校保密办接报后,应立即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实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内容,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
(四)不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谎报、拖延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根据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追究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从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和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制度:
(一)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及时补救、相互配合”的基本要求,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校保密办会同校纪委、监察处、公安处、业务归口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二)泄密事件查处的主要内容:
1.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4.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三)对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泄密事件查处终结后,由校保密委员会书面报告上级保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由校保密委员会向上级保密部门说明原因。
(五)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两年内不得参加校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章 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保密法律、法规和我校保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当前保密与窃密斗争形势的宣传教育;
(四)保密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五)保密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和泄密案例的警示教育等。
第三十二条 保密教育的实施:
(一)全校性的保密教育由校保密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实施。
(二)保密教育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每年度保密工作要点,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分层实施。
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研讨会以及基层党委书记会、全校干部大会、理论中心学习组、干部理论学习等途径,通报我国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重大泄密案例的查处,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新办法、新途径,切实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自觉性和创造性。
2.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要着重抓好上岗、在岗和离岗重点环节的教育。(1)岗前教育,使涉密人员上岗前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2)在岗教育,通过专题讲座、集中授课培训、研讨班等形式,每年度对涉密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使涉密人员了解其承担的保密义务、责任和享有的权利,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各类保密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以及高科技条件下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3)离岗教育,使他们在离开涉密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3.普通师生员工的保密教育。要充分抓住保密法宣传周、重大节假日、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等时机,利用报纸、网络以及橱窗、板报等载体,进行保密普法宣传,提高全校师生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三)各部门、二级学院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学校的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日常保密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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