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保密制度
1、建立健全档案保密组织,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
2、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指示、决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制度。
3、档案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分秘密、机密、绝密等,严格按密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须经局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来查阅档案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可接待。
5、秘密以上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可摘抄有关章节,用完后及时交档案人员处理。
6、档案人员应对保密档案作定期检查,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去向,杜绝一切可能危害档案安全和泄密事件发生。
龙山县审计局保密制度
一、依据《审计保密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发文件的保密工作;
(一)下列文件应划定为机密级
1、 本局提交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2、 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会提交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 向上级领导机关报送的重要综合性报告;
4、 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审计局的请示;
(二)下列文件应划定为秘密级
1、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
3、专项审计调查综合性报告;
4、审计工作中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作为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二、建立健全秘密以上文件的登记制度和保管制度。秘密以上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经批准复制后,视同原件,按照《审计保密范围》规定管理;
三、全局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守则,保守国-家-机-密,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机、明传电报、普通邮件和互联网络中传送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审计人员的审计资料(包括未正式下文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不得外传;
五、凡审计人员从档案室借阅的审计档案,要放入加锁的文件柜中,不准乱丢乱放,更不准私自外借外传;阅后及时退回档案室;
六、切实搞好印鉴、资金、文件的保管和使用,不准擅自使用非本人负责保管的印鉴,严格文件借阅手续;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的,情节轻微的,由局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尉犁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工作保密制度
为加强医院审计工作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健全审计工作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的保密制度如下:
一、对审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审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
二、审计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未公开的事项不得外传。
三、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调查取证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审计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保密的档案,审计科应送档案室妥善保管。
五、在审计工作中,无意或故意泄密并对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