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保密制度

字号:|
2018-09-01    FW.5VV.CN范文网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人民法院保密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二)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三)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本院保密工作人员陪同。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必须使用口令或终端保护设备等进行访问控制,并采取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措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要按同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严禁非使用、管理人员上机操作。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实行专店、专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本院的涉密文件一律由保密员签收。保密员签收后根据院长对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及时收回并存方于保密室,年终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禁止阅问领导或阅文者在办公室或保密室以外的场所阅处涉密文件。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办毕后,按上级规定和保密要求需要清退的,应及时完成文件清退任务,保证无短缺。

第十四条 涉密案件审结后,除上诉案件外,各业务庭应立即整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登记保管。涉密的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结发回后,亦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五条 办公室记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在非记录期间应存方于本院保密室。

第十六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级法院就本院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涉及审判秘密或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其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经考核不合格者,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神木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2017-12-16 12:58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

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审判保密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三)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批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四章 公文保密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机要室的机要文件,指定专人领取和归还,进行来文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

第十七条 对《内参选编》和《陕西内参》,传阅完毕后,统一保管,年底一次性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记表报机要室。

第十八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

第二十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

第五章 网络保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相关开机使用执行口令,严禁乱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凡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的信息、调研文章及相关文件的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逐级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网络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300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2017-12-16 8:27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为保密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我院具体保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成员为我院定密责任人,负责院内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院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六条 院长负责全院保密事项,各副院长及班组成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全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的聘用人员),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保密事项的联系,保密工作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报告和及时清除保密隐患。

第二章 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含义及级别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法院工作秘密分为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指院党组会讨论纪要、重大人事安排和调整等。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诉讼卷宗的副卷、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个人隐私案件情况等。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归档卷宗、材料等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密工作及相关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作需要,及时为我院保密工作提供保障、设备维修、更新等服务。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密文密电、资料。

(三)不准携带密文密电、资料卷宗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四)不准泄露涉及保密内容的传达和讨论事项、决议等。

(五)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指示以及会议内容记录。

(六)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七)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和设备上阅办、存放密文密电、资料、诉讼卷宗。

(八)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电、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饮酒及随意交友。不得出席有泄密隐患的会议及相关场所。

第十六条 送领导批阅的密级文件、电报严格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每份密件送阅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保密机要人员要做好文件的传阅,保管和清退、销毁工作,借阅文件要登记,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密件审批、监销制度,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密件,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意乱丢。

第十八条 我院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为保密要害部门。办公室的机要室、档案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保密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必须确定一名保密信息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包括保密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禁止在互联网及非涉密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和材料。禁止自行维修、购买保密设备。院办公室统一委托专业机构维修、保养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报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保密设备采购,必须由院保密办公室派员参加、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档案管理部门对涉密的材料、卷宗、磁介质等,按照规定单独归档、单独保管。对涉密材料的调阅,必须履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秘密材料的调卷,应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办公室应及时与区委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做好密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列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泄露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向保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诸暨市人民法院档案保密制度2017-12-16 11:37 | #4楼

一、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管理和保护好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保密档案。

三、对档案库房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经常检查防护设备,每日检查防盗门、窗,防止档案失窃、毁损。

四、遵守保密法规。对任何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档案丢失(包括泄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峰区人民法院档案保密制度2017-12-16 9:42 | #5楼

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