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报告保密制度
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秘密的泄漏和流失,特制定内部报告保密制度如下:
1. 总则
1.1 保密内容
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议等。
1.2 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3 适用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 权责部门
1.4.1 总经办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1.4.2 总经办按照本制度监督执行。
2. 密集程度
2.1 密集的分类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公开”四级:
2.1.1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个别人员知悉。
2.1.2
机密是指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 1
重的损害的,仅限于文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知悉。
2.1.3 秘密是指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知悉。
2.1.4 公开是指公司可对内、对外公开的,不会损害公司的权益和利益的各类文件资料。
2.2 密级的确定
2.2.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为绝密级;
2.2.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2.2.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文件等为秘密级。
2.2.4 公司年报等各类信息为公开。
3 保密范围
3.1 公司商业机密。
3.2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3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4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3.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3.6 公司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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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4 保密措施
4.1 对于公司的密级文本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各部门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对于公司各类电子版密级文件由各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保管,并对文件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泄露。
4.2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3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4.4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4.5 总经办对各部门保密文件及保密措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为三个月一次。
5 传递范围(复印、领用、查阅权限)
5.1 除总经理以外人员不得翻阅绝密文件,更不得留存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以防止泄露。
5.2 部门经理级人员可以查阅、复印、领用本部门机密文件,跨部门查阅、复印、领用机密文件须经该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查阅、复印、领用本部门机密文件须本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跨部门查阅、复印、领用机密文件,须经本部门经理批准,文件保管部门经理同意。
5.3 部门经理级人员可以查阅、复印、领用公司秘密文件。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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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下人员可以查阅公司秘密文件;需复印、领用秘密文件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5.4 公司员工及客户可以查阅、领用公司公开文件资料。
6. 员工泄密处理
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
6.1.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6.1.2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6.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6.2.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2.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6.2.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7. 权利与义务
7.1 公司提供员工正常的工作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员工发展的机会;
7.2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秘密;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公司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7.3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
7.4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公司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7.5 员工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公司及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8.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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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部门发出的各项文件,必须于文件右上角上加注保密等级标识,保密等级标识统一为“宋体五号字”并加灰底边框;针对不便加注保密等级标识的文件须于总经办登记并盖章后发出。
8.2 保密文件必须及时亲自处理,不得代办、留存。
8.3 公司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 不是自己应知道的事,不问; 对别人不应知道的事,不说;
9. 本制度自2015年 月 日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