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保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学校秘密,维护学校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对保守、保护学校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学校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学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校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
(三)学校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学校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学校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它经学校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学校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学校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学校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学校秘密,泄露会使学校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学校秘密,泄露会使学校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学校秘级的确定:
(一)学校经营发展过程中,直接影响学校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学校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学校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二)学校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八条属于学校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九条属于学校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董事会或校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学校秘密由校务办负责保密。
第十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董事会或校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校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董事会或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具有属于学校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三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学校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学校秘密。
第十四条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校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校务办公室;校务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校长,并即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一)泄露学校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学校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学校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学校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学校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