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节保 密
第一条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⑴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⑵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⑶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⑷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⑸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行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⑹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⑺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泄密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求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⑴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⑶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⑴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⑵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⑶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四条 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⑴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⑵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技术开发计划,科研项目的研究资料。
2、工艺规程、工艺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
3、技术改造计划、项目等资料。
4、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
5、与有关部门往来文件、信函等,以及有关会议文件,会议经录、纪要和决定。
6、与项目组技术相关的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7、在项目组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三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各类纸制、电子及影相资料,应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凡有秘密内容的文电、草稿、资料、档案、表册、照片等在拟制、打印、复制、收发、传递、阅办、保管、清退、归档、移交和销毁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保密文电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秘密文件,机要文电必须存放在加锁文件橱内。
第四条 公司秘密根据公司需要,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接触;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
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按照任务分工与进出程序规定才能进出。
第六条 收文和发文要严格按登记、传阅手续办理,并定期检查清理,发现短缺要及时查找,如有丢失,要及时报上级备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个人所保存的机密文电、统计资料等进行认真清点、交接,不得带走。
第七条 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凡需加盖印章的,都要严格按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类介绍信函,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公章外出,下班后必须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
第八条 加强对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禁在非保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机、绝密事项。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时,不能在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传递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网计算机处理、存储、传递内部办公信息。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
第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跟随领导外出或办事的司机及人员,凡本人不应知道的机密文件、机密事项,要自觉做到不看、不听,已经知道的要做到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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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守公司秘密一定要做到这十六字,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不在私人电话、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得携带机密文件游览、参观、走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第十一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