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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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FW.5VV.CN范文网

  为保证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安全,落实保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篇1

  为加强中心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中心收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含存储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磁带、党内刊物等),一律交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任意交他人代收代转;绝密档案和核心档案要设专柜单独保管。

  二、中心印发的文件、资料等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涉密文件、资料要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三、密级文件在收发、传阅、使用、保管和清退等各个环节做到登记明确、手续清楚,不擅自过大知悉范围。借阅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登记 ,不得私自摘录,复印和引用。

  四、加强计算机管理,严格划分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机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制制度,网络传输或贮存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非涉密计算机部输入、扫描、保存、传输机密文件资料。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等重要场所。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篇2

  一、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二、文件保密制度

  1、凡属涉密文电、资料(含存储秘密内容的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磁带等),必须严格按照秘密文电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借阅涉密文电、资料和档案,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用后即还;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抄录和保存。机密文电、资料应存放在严密加锁的文件柜内,妥善保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窗口时,要关窗锁门,钥匙随身携带,不得乱放。

  2、认真做好涉密文件、材料的印制工作。印制涉密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编号,用后收回,妥善处理。

  3、涉密文电要定期检查清理,发现短缺立即查找,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

  4、销毁涉密文件、资料,要逐件清点、登记,写废及印废的文件、资料稿不得随意扔进纸篓及垃圾箱,经领导批准后,由碎纸机粉碎。严禁将内部文件、刊物、资料等作废品出售。

  5、各窗口每月要对文件、材料进行一次清理,年终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和文书处理规定进行清理归档,对无保留价值的机密文件和材料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6、因工作需要必须随身携带机密文件、材料外出的,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专用文件箱(包)携带。

  三、会议保密制度

  1、根据会议的保密程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与会人员不准擅自以任何方式记录或泄露会议的保密内容。

  3、会议翻印、复制涉密文件,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会议涉密文件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不得代转,不得擅自扩大分发范围。

  5、会后应收回的文件,必须及时、全部收回,并妥善处理。

  四、计算机信息保密制度

  1、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档、处理、传递。

  2、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严格按照公共信息网和涉密信息网的管理原则分别管理,切实做到“该保密的能保密,该交流的能交流”。

  3、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4、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五、保密监督

  综合科负责中心保密工作,不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对于保密管理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保密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责令整改。

  2、配合保密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3、各窗口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中心报告,以便立即组织查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六、事项在部门办理的单位保密制度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落实。

  政务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处(包括代办中心、机关党委,下同)和各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心各处、各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五条 一切文件,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各相关岗位必须自行建立明确的保密责任制度,防止文件丢失,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密级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机要人员不得私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七条 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省军级以上文件,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机要人员不得把文件放在其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专人专管专送。

  第八条 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起草人应按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相应密报,需标注保密期限的应分别标明。秘书处定密审核员负责中心起草的密级文件的定密审核工作。

  第九条 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不得转发、翻印或复印密级文件。

  第十条 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机密文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借阅绝密文件须经中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机密、秘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登记清楚传阅情况。各处和个人不得销毁密级文件,由秘书处统一送交保密销毁中心销毁。

  第十二条 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送交秘书处。

  第十三条 查阅密级文件档案、资料及办公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人事档案由专人保管,查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查阅。

  第十五条 打印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按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应锁进铁皮柜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打印、校对人员不得将文件内容私自向外传播、扩散。

  第三章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中心办公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涉密、处理内部信息、上互联网三类分别贴上标识,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显明的密级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口令密码。

  第十八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防电磁泄漏设备,不得在涉密机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载有涉密信息的磁介质接入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第二十二条 维护、检修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在场进行监督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