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问题研究
失业保险基金问题对策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
基金结余以年均25%的增长速度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大篇幅的分析基金结余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基金供给的征缴量与基金需求的给付量不匹配而造成的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声音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赞同。但是,仅仅从失业保险基金统计账面的数据来看,是基金巨额结余与保障功能弱化不匹配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与需求失衡的结构性矛盾严重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如果将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进行适当的调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将会存在另一种状况,即“失业保险基金供求平衡”。
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出现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覆盖范围狭窄
我国失业保险的现行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职工,未把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事实上,在城镇的各类企里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他们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脱离土地、长期在城镇就业、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他们已在城市工作居住多年,职业、生活与城市居民已无两样,他们和农村已完全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机构缴纳费已不现实。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纳入其覆盖范围。
(二)支出结构不合理,促进再就业的法律规定笼统
《条例》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上,用于再就业方面支出的基金和项目规定过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促进再就业上的职责与义务也没有明确。《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但并没有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的有关条款。绝大多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后,并未真正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事实上,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不能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促进再就业,失业人员仍然会继续失业。
(三)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不合理
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水平普遍偏低,接近社会救济水平。《条例》第18条规定:“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目前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大约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这样低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对既要满足失业人员及家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其再就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给付忽视了失业者原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一律按同一标准给付,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缴费的积极性,而且导致不少劳动者出现拖缴、欠缴和逃避缴费等行为,一些企业也采取虚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做法逃避缴费。
(四)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存,基金运营效率亟待提高
三、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存背后的原因
(一)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能有效反映我国真实的失业情况
(二)失业保险给付待遇水平比较低
我国《失业保险条列》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盛、直市人民政府确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丰厚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出现“福利养懒汉”等现象,失业者缺乏再就业动机。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只能够保证失业人员本人和家庭一些必要的基本的生活安排和支出。
(三)失业保险给付受益时间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我国的失业保险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是比较短的。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覆盖范围
把公务员、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中来。覆盖范围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规模也会随之扩大。公务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
又可以增加公务员的失业保险意识,进而促进国家公务员珍惜工作机会,激发其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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